答:應結合建筑業(yè)“營改增”政策進行標書和合同的編制,如在標書編制中,應根據增值稅“價稅分離”的原則,在工程報價中按照稅前造價和銷項稅額分別進行編制;在合同簽訂中,應關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發(fā)票開具要求、結算條款等相關涉稅事項,對合同條款中所包含的各項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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