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 – 關于發(fā)布《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4-12-01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為解決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附件1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附件2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3第7號)自2013年10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jù)《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文件印發(fā))和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jīng)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航空運輸企業(y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航空運輸企業(yè)的總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補繳,下同)的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應當按照增值稅現(xiàn)行規(guī)定核算匯總的銷售額。
                 第五條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第七條 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八條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航空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傳遞單》(見附件1),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第九條 總機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條 總機構應當依據(jù)《航空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當期已繳納的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一條 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后25個工作日內,總機構應當計算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è)年度清算表》(附件2)。計算公式為: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為總機構年度內各季度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shù)。
                 第十三條 年度終了后40個工作日內,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è)年度清算表》逐級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大于分支機構已預繳稅額,差額部分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時一并補繳入庫。
                 第十五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十六條 總機構應當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后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分支機構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分支機構發(fā)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yè)務申報不實的,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fā)函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
                 附件:1.航空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傳遞單
                    2.____年度航空運輸企業(yè)年度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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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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