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7年9月10日至11日,內地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和香港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在北京就《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部分條款的理解及執(zhí)行問題進行了磋商,磋商結果分別以第二議定書及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的形式予以確認。近日雙方已完成上述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確認該第二議定書自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現將該第二議定書文本和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于2007年9月11日的換函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1.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
2. 關于執(zhí)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問題的函
3. 關于執(zhí)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