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ㄗ灾螀^(qū))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呼和浩特、滿洲里、大連、長春、哈爾濱、南寧、海口、昆明、拉薩、烏魯木齊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邊境地區(qū)經(jīng)濟貿易發(fā)展問題的批復》(國函[2008]92號)中“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的清單”的精神,現(xiàn)就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應以滿足邊民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膠、木材、農(nóng)藥、化肥、農(nóng)作物種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疇內,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進口外,其他列入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清單的商品見附件。
二、邊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除國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出口外,將應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列入邊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三、其他有關事項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邊民互市貿易發(fā)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