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簡稱《公告》)旨在便利對外支付,同時加強跨境稅源管理?,F(xiàn)對《公告》的發(fā)文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發(fā)文背景
自200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公告》(匯發(fā)【2008】64號)施行以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成為稅務機關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隨著近幾年我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規(guī)模的不斷增長,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斷提高。為加強跨境稅源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lián)合下發(fā)本《公告》。
《公告》主要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提供便利;二是督促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申報納稅和源泉扣繳義務;三是督促各級稅務機關主動挖掘非居民稅源,拓展信息渠道,不斷提升非居民稅收征管水平。
同時,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稅務信息和外匯信息的監(jiān)管和共享,對發(fā)現(xiàn)的異常、可疑線索及時溝通,共同打擊各種騙匯和逃避稅行為。
二、主要內容
《公告》整合了此前關于對外支付的相關文件,取消了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的要求,保留了部分無需進行備案的情形,增加了督促履行法定義務、依法加強監(jiān)管等內容,主要如下:
(一)明確了對外支付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
總的來說,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外匯資金,以及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匯出或以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除了規(guī)定的無需備案的情形外,均須進行備案。為方便稅務機關、付匯銀行以及備案人對支付項目的理解,《公告》第一條對需要進行稅務備案的情形做了正面列舉,但應注意,這些列舉不是窮盡的,究竟哪些支付項目不需進行稅務備案,還要看第三條的除外情形。
(二)規(guī)范和簡化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程序。
首先,備案人僅需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的,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以進一步簡化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
其次,簡化備案人應提供的資料。境內機構和個人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僅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協(xié)議)復印件,如果沒有合同(協(xié)議)的(如合格境外投資者對外支付其投資收益等項目),可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此外,《公告》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當場無須對納稅事項進行審核,而只在《備案表》上蓋章,《備案表》中也不體現(xiàn)有關納稅事項的內容。這樣既可保證對外付匯的效率,也可使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打消承擔失察責任的顧慮。
(三)對境內支付人和稅務機關提出要求。
首先,付匯的境內機構和個人要自覺遵從稅收法律法規(guī),依法履行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這體現(xiàn)了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宗旨,信任納稅人能夠自我遵從,自行申報。當然,未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備案事項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審核。稅務機關應轉變工作思路,在管理非居民稅源時,不應僅僅依賴對外支付信息,而應在日常管理中下大功夫,做到非居民稅收管理專業(yè)化、常規(guī)化。在此基礎上,不斷拓展信息渠道,研究更加行之有效的非居民稅收征管手段。同時,對于備案事項,加大事后審核力度,如發(fā)現(xiàn)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除依法追繳稅款外,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最后,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好備案信息,加強對《備案表》的管理,及時統(tǒng)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按年度層報稅務總局。
三、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稅務機關應在備案人提交《備案表》時當場蓋章,不做有關納稅事項的審核,這既是方便付匯的要求,也是提醒稅務機關不能僅依賴于對外支付信息監(jiān)控非居民稅源,而應注重加強備案事項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審核。
其次,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國際運輸收入亦應遵從本《公告》。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各類對外支付的稅務管理,取消了原對國際運輸業(yè)務對外支付的相關規(guī)定,統(tǒng)一遵從本《公告》的規(guī)定。
第三,對外支付的境內機構和個人不應存有僥幸心理,稅務機關不當場審核納稅事項不等于不履行管理職責,而是把審核工作轉移到備案之后。備案人在未履行法定的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的情況下,進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將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備案事項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將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