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要求,持續(xù)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2014年12月稅務總局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稅收執(zhí)法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稅總發(fā)〔2014〕1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推行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稅總函〔2014〕652號)。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設定的稅務行政處罰權力事項進行了梳理、確認,此次公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二、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具體包括哪些項目?
《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共包括3類8項處罰權力事項,來源于2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9個條款。其中,賬簿憑證管理類3項,納稅申報類2項,稅務檢查類3項。
?。ㄒ唬┵~簿憑證管理類
包括:對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處罰權力;對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處罰權力;對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處罰權力。
?。ǘ┘{稅申報類
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處罰權力。
?。ㄈ┒悇諜z查類
包括: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權力;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處罰權力;對有關單位拒絕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的處罰權力。
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時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公布的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對稅務機關有何要求?
公告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