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筑企業(yè)“營改增”前對設備供應商的篩選標準方面,主要從信譽、質(zhì)量及價格等方面考慮,尚未考慮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問題。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yè)可以將購買設備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進項稅用于認證抵扣,對于企業(yè)降低增值稅稅負具有非常積極的影響,因此在設備采購的招投標過程中需要對價格標準進行重新的修訂。對于設備供應商的選擇需要更多地考慮增值稅的納稅人身份。通過對目前與企業(yè)有業(yè)務往來的供應商納稅人身份的梳理,可以幫助企業(yè)完成初步的供應商篩選工作。進而在此項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合格供應商目錄。
具體的梳理程序及方式可以參照物資供應商的梳理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