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tǒng)一規(guī)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的申報口徑,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申報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
自2016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若公告發(fā)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納稅人在公告發(fā)布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