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41號 – 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7-2-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fā)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本條所稱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本條所稱大型客機發(fā)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fā)動機。

              二、對納稅人生產(chǎn)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chǎn)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本條所稱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shù)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三、納稅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條規(guī)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可在初次申請退稅時予以一次性退還。

              四、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guī)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六、本通知的執(zhí)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5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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