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稅務機關反映,一些納稅人將原煤篩、選、洗加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煤矸石排出給用矸單位,不收取費用。對此行為是否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請求總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么要對選煤廠排出的矸石作為廢棄物無償提供給用矸單位的行為征收增值稅?
煤矸石是煤礦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選洗過程中排出的含炭巖石及巖石,是煤礦建設生產(chǎn)過程中的副產(chǎn)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經(jīng)營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