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庫存化肥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fā)布日期:2015-9-23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庫存化肥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8月10日,財政部會同我局、海關總署印發(fā)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明確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tǒng)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紤]到生產和流通企業(yè)化肥庫存量較大,為做好政策過渡和銜接工作,我們又會同財政部補充下發(fā)了《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明確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緩解企業(yè)在政策過渡期,銷售庫存化肥稅負較高的問題。
              二、本公告明確了哪些問題?
              本公告主要明確了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明確了納稅人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庫存化肥備案的事項。納稅人應于2015年9月30日前,將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化肥的品種、數(shù)量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在此后每月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一并出具庫存化肥銷售情況的報告材料,詳細說明當月銷售庫存化肥的品種、數(shù)量、發(fā)票開具份數(shù)、發(fā)票號碼、發(fā)票代碼、銷售額、增值稅稅額等情況。
              二是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對庫存化肥進行臺賬管理的方法。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納稅人庫存化肥稅收管理臺賬,根據(jù)納稅人期初庫存化肥的品種設立明細賬目,按照納稅人逐月上報的報告材料,分品種詳細記錄庫存化肥數(shù)量變化。稅務機關還應加強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的稅收管理,結合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情況和納稅人增值稅申報材料,強化對納稅人稅收數(shù)據(jù)的比對分析,并進一步做好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等。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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