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6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關于印發(fā)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tif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