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zhí)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