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fā)〔2016〕73號 – 關于印發(fā)《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6-5-28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fā)《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6〕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jù)《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fā)〔2015〕104號文件印發(fā))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24日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guī)范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58號)精神,健全完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統(tǒng)一規(guī)范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fā)〔2015〕104號文件印發(fā))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機抽查對象包括各級稅務局轄區(qū)內的全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區(qū),下同)以上稅務局根據(jù)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要求,針對隨機抽查對象的不同類別,按照不同層級建設和管理的信息庫。
              條  本辦法所稱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包括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
              第四條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分類管理、分級使用、動態(tài)維護的原則。
              第五條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由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專人負責。
              第六條  市以上稅務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xié)作配合,為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提供符合需求的數(shù)據(jù)和信息,實現(xiàn)數(shù)據(jù)和信息共建共享。
              第七條  市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聯(lián)系與協(xié)作,定期交換、共享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相關數(shù)據(jù)和信息。
              第八條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主要適用于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隨機抽查對象的選取。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九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應當按照管理層級、稽查資源配置與納稅規(guī)模等標準,將隨機抽查對象分為重點稽查對象和非重點稽查對象。
              第十條  重點稽查對象由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根據(jù)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參照收入規(guī)劃核算、大企業(yè)稅收管理等相關部門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yè)范圍,按照納稅規(guī)模、所屬行業(yè)、分布區(qū)域、注冊類型、集團類企業(yè)等因素以及稽查資源的匹配程度確定。
              非重點稽查對象為未達到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確定的重點稽查對象標準的隨機抽查對象,包括非企業(yè)納稅人。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市稅務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則和不同層級分別確定相應層級重點稽查對象。
              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對象主要包括:
             ?。ㄒ唬﹪鴦赵簢匈Y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央企業(yè)名錄列名的企業(yè),由財政部按規(guī)定管理的金融類企業(yè)以及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的國有企業(yè);
             ?。ǘ﹪叶悇湛偩只榫执_定的納稅規(guī)模較大的重點稅源企業(yè);
             ?。ㄈ﹪叶悇湛偩只榫执_定的跨區(qū)域經營的大型企業(yè)集團;
             ?。ㄋ模﹪叶悇湛偩只榫执_定的其他重點稽查對象。
              第十三條  省稅務局稽查局根據(jù)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在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對象之外,按照本級確定重點稽查對象的要求,綜合考慮納稅規(guī)模、所屬行業(yè)、分布區(qū)域、稽查資源配置等因素,確定本級稅務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
              第十四條  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jù)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重點稽查對象之外,按照本級確定重點稽查對象的要求,綜合考慮納稅規(guī)模、所屬行業(yè)、稽查資源配置等因素,確定本級稅務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
              第十五條  市以上稅務局應當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
              國家稅務總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主要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對象;省稅務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主要包括轄區(qū)內的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重點稽查對象,并對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稽查對象進行標識;市稅務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包括轄區(qū)內的所有隨機抽查對象,并對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重點稽查對象進行分別標識。
              第十六條  省、市稅務局應當在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基礎上,通過接收、分析、整理和確認隨機抽查對象的異常涉稅信息并進行標識,建立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
              第十七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機抽查對象,列入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
             ?。ㄒ唬┒愂诊L險等級為高風險的;
             ?。ǘ﹥蓚€年度內兩次以上被檢舉且經檢查均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ㄈ┦芡袇f(xié)查事項中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
             ?。ㄋ模╅L期納稅申報異常的;
              (五)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為違法失信聯(lián)合懲戒的;
             ?。ㄆ撸┐嬖谄渌惓G闆r的。
              第十八條  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按照隨機抽查對象類型,完整準確采錄相關涉稅信息。
              重點稽查對象的采錄信息主要包括:登記類信息、前三年納稅申報及財務報表、稅控開票、風險分析、納稅評估、出口退稅、納稅信用等級、跨區(qū)域企業(yè)集團組織架構情況,以及是否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管戶等信息。
              非重點稽查對象的采錄信息主要包括:登記類信息、前三年納稅申報及財務報表、稅控開票,以及是否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管戶等信息。
              非企業(yè)納稅人的采錄信息主要包括:登記類信息、前三年納稅申報、稅控開票,以及自行確定的其他信息。
              隨機抽查對象標識的異常涉稅信息主要包括:高風險分析信息、檢舉線索、協(xié)查違法線索、長期異常納稅申報、納稅信用等級、相關部門列明的違法失信聯(lián)合懲戒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采錄,重點稽查對象所在省稅務局稽查局負責協(xié)助補充相關信息。
              省、市稅務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信息由省、市稅務局稽查局分別采錄,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的,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聯(lián)合采錄。

            第三章 分級使用


              第二十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應當按照隨機抽查工作要求,遵循分級使用的原則,運用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選取檢查對象。
              第二十一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對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的隨機抽查對象,應當合理適度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ㄒ唬﹪叶悇湛偩只榫指鶕?jù)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按照計劃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則,每年按行業(yè)隨機選取重點稽查對象組織開展檢查,原則上每五年檢查一輪。
              對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司列名的“千戶集團”企業(yè),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和大企業(yè)稅收管理司共同協(xié)商制定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選取隨機抽查對象,實現(xiàn)數(shù)據(jù)共享、資源共享、結果共享。
             ?。ǘ┦?、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jù)本級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有序選取重點稽查對象開展檢查,原則上每五年檢查一輪。
              (三)對非重點稽查對象中的企業(yè)納稅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非重點稽查對象中的非企業(yè)納稅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
             ?。ㄋ模┤陜纫驯怀椴榈碾S機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范圍。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且屬于持續(xù)經營狀態(tài)的隨機抽查對象,省、市稅務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由省、市稅務局稽查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對隨機選取的檢查對象,按照稅務稽查案源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立案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應當根據(jù)聯(lián)合稽查工作計劃,按照相關行業(yè)、區(qū)域、項目,隨機選取共同管轄的檢查對象,開展聯(lián)合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要按照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對隨機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稅收政策及管理問題,及時向稅務局相關部門反饋,提出管理建議,強化稽查成果增值利用。


            第四章 動態(tài)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以上稅務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逐步實現(xiàn)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和市稅務局三級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信息系統(tǒng),滿足按照納稅規(guī)模、所屬行業(yè)、分布區(qū)域、注冊類型等條件進行隨機抽查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更新轄區(qū)內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以上稅務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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