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 關于發(fā)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6-7-02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為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繳稅信息”的要求,持續(xù)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
                 2.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
                 3.涉稅信息查詢結果核實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推進稅務部門信息公開,促進稅法遵從,便利和服務納稅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信息查詢服務??梢圆樵兊男畔ㄓ啥悇諜C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稅收信息。
              涉稅咨詢、依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公眾對公開涉稅信息的查詢,納稅人對自身涉稅信息的查詢。
              稅務部門之外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依法對特定涉稅信息的查詢,以及抵押權人、質(zhì)權人對欠稅信息的查詢,由各級稅務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推進實現(xiàn)涉稅信息統(tǒng)一歸集,充實查詢內(nèi)容,加強查詢平臺建設,提供多元化查詢渠道,探索主動推送信息等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涉稅信息查詢安全可控。
              第六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wǎng)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戶認定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對公開涉稅信息的查詢途徑及時公告,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七條 納稅人可以通過網(wǎng)站、客戶端軟件、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經(jīng)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稅費繳納情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涉稅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稅信息。
              第八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無法自行獲取所需自身涉稅信息,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nèi)予以受理。
              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娑愋畔⒉樵兩暾埍恚ㄊ綐右姼郊?);
              (二)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他人員代為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娑愋畔⒉樵兩暾埍?;
             ?。ǘ┘{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ㄈ┙?jīng)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杉{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納稅人書面申請查詢,要求稅務機關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稅務機關應當出具《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
              涉稅信息查詢結果不作為涉稅證明使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實,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娑愋畔⒉樵兘Y果核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
             ?。ǘ┰娑愋畔⒉樵兘Y果;
             ?。ㄈ┫嚓P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確認涉稅信息存在錯誤,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條 對于未按規(guī)定提供涉稅信息或泄露納稅人信息的稅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93號)與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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