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購買地材是否需要交納資源稅?
            發(fā)布日期:2015-8-11

            答:(1)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2)建筑施工使用的沙子、石料是否為應稅礦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zhí)行。未列舉名稱的其它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石灰石和建筑用砂石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資源稅的應稅礦產品。

            (3)應稅礦產品的購買方是否涉及資源稅扣繳義務:

            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二條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根據國稅函[2000]733號包括個體工商戶)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適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什么是未稅礦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五條“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

            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凡開采銷售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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